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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财税〔2006〕67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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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VKVKqHNbJ0dsZcTrxbJvj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财税〔2006〕67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财税〔2006〕67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内财税〔2006〕6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自用的地下建筑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1.2%
  二、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1.2%
  三、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反馈自治区地税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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