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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4]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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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ys//200609/t288052.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1994]10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4]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6-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1994]10号


   
  根据国务院(国阅[1994]42号文件)的决定,现就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征收的营业税退还给科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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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1994]10号  发表于 2021-3-18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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