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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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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4 11: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ys//200402/t286845.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4]14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6-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45号


    关于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5号<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就退还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多缴税款,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收到的退税税款,不论属于哪一年度的多缴税款,均应计入收到退税当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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