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54
  • Tax100会员 33301
查看: 721|回复: 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14 11: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ys//200609/t288062.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1995]5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3-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1995]5号


   
  据反映,一些民航单位认为由机场向中外旅客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过去属于免税项目,实行新税制后并未具体明确对该项目停止免税;旅游发展基金属于为财政代收款项,因而拒绝将这两项收费并入营业额中计算缴纳营业税.这是违反税法的行为.实行新税制后,原营业税的法规均已废止,过去所作的减税免税规定也一律停止执行,对此已有明文规定.关于纳税人代收款项,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缴纳税款.为了维护税制的统一规范,巩固税制改革成果,各地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对于一些民航单位违反税法的行为应坚决予以纠正,责令其限期将这两项收费应纳的营业税补缴入库,对于仍然拒绝缴纳的,应依法按照抗税予以严肃处理.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