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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5]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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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4 11:0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ys//200609/t288071.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1995]15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5]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8-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5]15号


   
  近据一些地方反映,目前公安交警,武警,部队,职业学校及一些企事业单位举办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取得大量收入,但各地对此类培训班在征免营业税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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