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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4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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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4 11: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ys//200402/t288072.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5]47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4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5-08-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47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接你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1995]81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据此,对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办案费等,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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