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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6]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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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ys//200606/t288182.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6]20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6]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1-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02号


    近期,各地反映,饮食店,餐馆等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在征收流转税时,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上不尽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四,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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