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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6]6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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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ys//200402/t288077.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6]69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6]6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1-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696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167号)精神,现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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