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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一[1997]1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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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ys//200410/t28836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一[1997]11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一[1997]1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3-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11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96号《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转知你们,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部门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市各电影放映单位取得的票价收在计征营业税时,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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