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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一[1997]74号 关于对本市代办会议项目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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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ys//200809/t28835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一[1997]74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一[1997]74号 关于对本市代办会议项目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8-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本市代办会议项目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74号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据反映本市企事业单位在经营业务中有代办会务服务项目,其内容主要是为与会者提供代办住宿、餐饮、交通等服务。考虑到其经营行为中具有代办服务性质,经研究,从1997年1月1日起对该代办会务收入给予住宿费、餐费(凭付款发票)后的余额为依据“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费税。对以前年度未纳税的代理会务收入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八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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