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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一[1997]118号 关于重申对各类事业性质的交易机构、咨询单位应按规定征收流转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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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ys//200410/t28835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一[1997]118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一[1997]118号 关于重申对各类事业性质的交易机构、咨询单位应按规定征收流转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1-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重申对各类事业性质的交易机构、咨询单位应按规定征收流转税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118号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据反映,目前有一些事业性质的交易机构、咨询单位在对外提供服务、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或不按规定缴纳流转税、或不开具发票、或不进行税务登记,影响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为加强税收征管、严肃税收纪律、严格水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本市各类事业性质的交易机构、中心[包括各类事务所,各类产权、商品、物资、房屋交易中心,各类平价房、安居房发展中心(下同)]以及各类咨询中介单位的流转税征收问题和税务征管问题重申如下:
一、对各类事业性质的交易机构、中心、咨询中介单位从事的各类服务性和管理性项目收费以及从事商品、房产的买卖、调拨收入均按税法规定征收流转税及其附加。
二、对各类事业性质的交易机构、中心、咨询中介单位,均应按税法规定到上海市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户管核准,然后向指定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按《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这些单位的税务登记核查。
三、对各类事业性质的交易机构、中心、咨询中介单位的应税收入均应按规定开具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擅自对外使用企业收据,更不能使用由财政局监制的收据,对擅自将应税收入对外开具收据的单位,除按税法规定照章补征税款和处罚外,还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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