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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2000]1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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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ys//200402/t288124.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字[2000]191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2000]1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6-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191号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金融业营业税方面的若干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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