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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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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
文件名: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天津国税电子申报软件附加税费申报功能的公告 |
发文日期: |
2017-10-3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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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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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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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天津国税电子申报软件附加税费申报功能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全文有效
2017年10月31日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规定,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决定在天津国税电子申报软件开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简称附加税费)申报功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天津国税电子申报软件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可同时申报缴纳附加税费;地税网上税务局中附加税费申报功能也同时保留,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申报途径。
二、本次系统调整操作说明详见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软件下载-电子申报平台-升级软件和升级说明”栏目和天津财税政务网网站“网上税务局-通知公告”栏目。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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