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地〔2010〕52号)【已失效】
【注: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本文自2015年11月1日起全文失效。】
地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同时将此文一并转发,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此条款失效】 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待项目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二、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范围如下: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别墅类高档商品房项目必须据实办理清算手续。 四、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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