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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流[2001]24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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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ys//200309/t288283.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流[2001]24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流[2001]24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24号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随军家属仅指现役军人的配偶,不包括其子女。
二、随军家属必须有驻沪部队各单位师(含 )以上政治部出具的证明;对上海警备区、二军大、海军上海基地、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空军上海基地、武警上海总队六单位以外独立建制不到师级的驻沪部队,必须先由其上级机关(必须师级以上)对其驻沪情况、单位建制及随军家属认定给予说明和授权,在此基础上,税务分局可按受该部队加盖公章的对其所属随军家属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采用统一格式,具体式样附后)。
三、对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必须由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加盖部队公章的证明材料(采用统一格式,样式附后,同时附随军家属证明);对社会办企业,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的,该企业提供由师(含)以上政治部或授权部队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人员比例由主管税务分局核定。
四、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应向主管税务分局提供随军家属证明,并附相关军官证(原件和复印件),税务分局对军官证查验后,留下复印件,退还原件。符合规定的个体经营者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可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五、安置随军家属的新办企业,当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达到60%(含)以上,企业应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从符合规定之月起,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六、随军家属作为享受免税政策的免税人,以一次申报为限、以最长不超过三年免税期为界。税务分局对审批同意的随军家属资料(包括企业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的家属人员资料),可通过计算机建立《关于随军家属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84号政策人员登录库》,以后年度税务分局审核随军家属申报资料时,应先查验《登录库》,凡《登记库》已登录人员,原则上不能再给予享受免税政策的照顾。
七、经认定的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和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者_税务分局必须在每年一季度对其进行年检,年检材料必须附军人军官证(原件):申报时税务分局对军官证当场查验并退回原件,留下军官证复印件;对年检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即刻暂停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恢复征税,若其后又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从符合政策规定之月起恢复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原核定的免税期间不得延长.
特此通知
附:随军家属证明(1)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办企业证明(2)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二月九日


附件一:
随军家属证明
家属  
军人
姓名
  
姓名
  
性别
  
家属与军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军官证号码
  
  
  
  
驻沪单位政治部(盖章)
  
   
附件二: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办企业证明

单位名称

申报

企业属性(军办或社会办)
  
安置随军家属人数
  
企业总人数
  
安置比例
  
  
  
  
部队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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