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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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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ys//200402/t288143.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1]61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4-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继续扶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年12月31日止。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2000]8号)中规定的“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长到2001年12月31日止。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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