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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1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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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ys//200402/t288149.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1]117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1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7-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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