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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流[2001]215号 关于对盲人从事保健按摩业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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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ys//200411/t28838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流[2001]215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流[2001]215号 关于对盲人从事保健按摩业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7-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盲人从事保健按摩业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沪税流[2001]215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按照营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盲人按摩工作“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教[2001]89号)精神,根据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盲人从事保健按摩业的税收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免征营业税,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盲人按摩人员和社会力量开办的盲人按摩院(所)以及依托社区服务机构建立的盲人按摩站(点),安置盲人及其他残疾人员占机构人员35%以上(含35%),且盲人残疾人员上岗率达到处80%以上的,免征机构按摩业务的营业税。
三、盲人按摩从业人员,必须是具有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人员证书,并具备保健按摩师技能职称和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称资质的盲人。
四、盲人按摩机构免征营业税,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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