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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流[2001]290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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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ys//200609/t28826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流[2001]290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流[2001]290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8-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29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收入的具体免税范围仍按《关于对殡葬服务收入确定营业税免税范围的通知》(沪地税一[2000]62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2001]11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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