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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流[2001]454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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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ys//200609/t288273.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流[2001]454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流[2001]454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0-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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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45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2001]160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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