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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流[2002]307号 关于对市司法局公证收费营业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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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ys//200412/t28838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流[2002]307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流[2002]307号 关于对市司法局公证收费营业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07-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市司法局公证收费营业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沪地税流[2002]307号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你局《市司法局关于对公证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函》(沪司发公管(2002)10号)收悉。鉴于目前我市公证系统正处于体制改制过程中,除市公证处已完成由行政体制改制为事业体制外,尚余21家区县公证处的改制工作正在进行中,计划于今年三季度完成,根据《财政局、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区县所属公证处公证收费从改制完成转为事业法人,按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再予以征收营业税。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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