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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流[2006]35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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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ys//200605/t288436.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流[2006]35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流[2006]35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5-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6]3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应享受免税但已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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