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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流[2006]46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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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ys//200608/t28844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流[2006]46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流[2006]46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7-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6]46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9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七月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红十字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9993”捐款业务的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9993”为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收取中国红十字会“9993”捐款业务的代收代计服务费、相应的下行不均衡通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计入应纳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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