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15
  • Tax100会员 33332
查看: 695|回复: 0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流[2006]50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13 11: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ys//200608/t288450.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流[2006]50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流[2006]50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8-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6]5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在上述政策中,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