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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流[2007]28号 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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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ys//200705/t28848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流[2007]28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流[2007]28号 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5-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7]28号

状态:全文废止或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中明确,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由于垃圾处置涉及各个环节,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执行均不一致,现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处置垃圾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焚烧、填埋等。以前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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