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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流[2008]21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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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ys//200804/t28849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流[2008]21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流[2008]21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4-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8]2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25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界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适用税目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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