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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流[2008]34号 关于明确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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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ys//200805/t28850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流[2008]34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流[2008]34号 关于明确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4-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8]34号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期部分分局要求市局对农业土地出租如何征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将农业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免征营业税。
二、纳税人将出租土地中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全部给流转出土地的农民,则承包金(租金)应作为流转出土地农民的个人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出租土地中收取的承包金(租金)未全部给流转出土地的农民,则对纳税人自留部分的承包金(租金)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办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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