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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二[1996]2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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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地税二[1996]239号
文件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二[1996]2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6-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6]2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6]239号
  全文有效
  1996年6月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 政发[199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精神,为切实搞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和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是税制改革中新设立的一个税种,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和市局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争取区、县政府领导的大力支持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
  二、为确保土地增值税各项征管任务的完成,经市局领导研究决定,各区、县局、分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科(涉外税务分局在业务科)全面负责(科代所),对此须认真依照市局京地税人[1996]249号文件规定执行,为土地增值税贯彻实施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三、土地增值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各区、县地税局、分局要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宣传提纲》,市局下发的《通告》、《纳税指南》及有关政策法规文件规定,运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和具体办税规程,使土地增值税政策法规深入人心,征管手续清晰透明,同时搞好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
  四、主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联系,取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土地增值税开征后的纳税登记、申报和征收入库及委托代扣代缴、代征工作,加强征收管理,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
  五、各区、县地税局、分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土地增值税应税房地产登记、申报及税款入库工作,并于8月1日至11月31日期间每旬终了后5日内将办理情况报告市局。 (表样附后)
  六、各区、县地税局、分局按市局统一工作部署,在每一阶段工作结束后103内,将贯彻实施有关情况,征收进度和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及意见书面报告市局。市局适时召开工作进度汇报交流会议。
  贯彻、实施工作全部结束后,为便于市局掌握土地增值税征收情况,各区、县地 税局、分局应按市局要求按期报送土地增值税有关税源管理,征收管理及政策管理等方面情况资料,使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七、贯彻实施的具体时间与安排
  1.贯彻部署阶段(6月15日-6月30日)
  (1)市局组织召开有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主管局长、科长、主管税政的同志,分局主管局长、科长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北京市财政、地方税务系统贯彻实施土地增值税工作会议。
  (2)各区、县地税局、分局组织召开本区县局、分局贯彻实施土地增值税工作会议。
  2.宣传培训阶段(7月1日-7月31日)
  (1)市局召开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单位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利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税法宣传。
  (2)市局运用税务公报、北京财会及有关刊物刊登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法规、征管规程及宣传材料。
  (3)各区、县地税局、分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
  (4)市局组织召开地方税务系统,科长、主管干部和有关涉税单位参加的土地增值税及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会议。
  (5)配合市建委和其他有关委、办、局组织召开纳税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土地增值税及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会议。
  (6)各区、县地税局、分局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系统内外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税源清查阶段(8月1日-9月30日)
  按照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组织纳税单位和个人在1996年9月30日前到区 县、分局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申报手续。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各区、县地税局、分局应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进行认真审核、确认,补办有关纳(免)税手续,并建立税源档案资料,为今后加强征管奠定良好基础。
  4.组织入库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
  按照市政府和市局有关文件规定,对实施细则公布之日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在11月30日前组织入库,以正确执行税收政策增加本市地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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