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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税三[1992]948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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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税务局(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税三[1992]948号
文件名: 北京市税务局(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税三[1992]948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2-12-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税务局(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1992]948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1992]948号
  全文有效
  1992年12月17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441号《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除《通知》中列举的不粘贴纳(免)税标志的车辆外,其它车辆都应按规定粘贴纳(免)税标志。
  二、为便于发放纳税标志,单位应税的机动车辆全年税额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1月1日至1月15日。对车辆较多的交通运输企业可分两次缴纳,一次发给纳税标志。
  三、个人机动车辆纳税期限为3月1日至3月31日,完税后发给纳税标志。
  四、免税单位的自有自用机动车辆,从1993年度起加发免税标志,由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免税手续。
  五、机动车辆加发纳(免)税标志后,统一粘贴在挡风玻璃右上角。
  六、各分局要与当地交通部门协调,经常检查机动车辆完税情况和纳(免)税标志粘贴情况。
  七、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完税的,经检查发现处以应纳税额5倍的罚款,已完税未贴的和未按规定粘贴在挡风玻璃右上角的处以1倍以下罚款。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请迅速做好各项有关准备工作,并及时向市局反映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
   主题词:车船使用税,转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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