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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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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税务局(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税三字[1991]392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税务局(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税三字[1991]392号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税收管理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1-06-0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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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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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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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税收管理的通知
京税三字[1991]392号
全文有效
1991年6月6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各区、县人力三轮车管理站:
为了加强对人力三轮车的税收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决定精神,个体人力客、货运三轮车应纳的车船使用税由各区(县)政府组建的人力三轮车管理站负责代征,年税额自1991年1月1日起由原4元调整为12元,按年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对逾期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各分局依照有关规定提取手续费,按实际代征代缴税款3%付给人力三轮车管理站,用于奖励代征人员。对已缴纳了1991年度税款的,其新调整的税额与原税额的差额应抓紧在年底前补征(代征)入库。
主题词:车船使用税,非机动车,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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