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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6〕1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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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0f720501580fd869a80133&entryCode=0001000101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6〕102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6〕1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年12月24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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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6〕10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2号]中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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