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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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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0f720501580fb074e900bc&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2001〕2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年02月26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22号

为了规范电视收视费的营业税政策,保证营业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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