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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1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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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08b76901580f0e8fd5020a&entryCode=0001000101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4〕123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1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年07月21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4〕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有关营业税、房产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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