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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2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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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08b76901580f0464d90200&entryCode=0001000101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4〕203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2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年12月21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将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准许上海、深圳、大连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三、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1.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
2.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
3.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账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四、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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