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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处理重组改制遗留资产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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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0f720501580f96f8da0064&entryCode=0001000101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3〕37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处理重组改制遗留资产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年02月17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处理重组改制遗留资产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反映,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处理重组改制遗留问题时,发生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存续企业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职工安置费,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存续企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导致有关不动产所有权和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发生转移,要求对以上两种情况是否征收营业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处理重组改制遗留问题涉及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存续企业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职工安置费,不属于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附件所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存续企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子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具体范围见附件所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而发生的不动产所有权和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转移的行为,属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尚未划分清楚的遗留资产的重新划定,不是一般意义的企业间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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