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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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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2 11: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0f720501580fef973b0190&entryCode=0001000101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5〕28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年03月20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28号

最近一些地区不断来电询问,原营业税制对铁路工附业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是否继续执行,国家是否对铁路工附业要作出新的免征营业税规定。对此问题,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已废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铁路工附业中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税行为,应当从1994年1月1日起征收营业税。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要严格控制减免税的要求,对铁路工附业不再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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