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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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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0f720501580feb93fd0181&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6〕10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6年03月13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1996〕101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96〕中油销字第48号)收悉。你公司所属销售公司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5〕1644号文件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按每吨4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原油管理费,并根据边远地区、结算周期和结算环节等复杂情况,拟委托油田销售部门指定专人向用户收取,与原油价款分别列账,并就地缴纳流转税,完税后的原油管理费由油田销售部门按规定留用与上交总公司所属销售公司。对你公司所属销售公司收取的原油管理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公司所属销售公司收取的原油管理费,不论是直接收取,还是委托油田销售部门收取,因在向用户收取环节已经缴纳了流转税,故完税后集中到总公司销售公司的部分,可不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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