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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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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08b76901580abd2d3c0148&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9〕22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年04月29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经批准, 2009年1月起,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组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有限公司)。联通集团公司的固网网络由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负责固网业务运营并统一向用户收取通话费等收入,并按规定标准向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支付价款。现就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电信业务的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9年1月1日起,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电信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从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电信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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