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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国税地字第01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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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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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2 10: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88/10/12/art_8409_1221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88]国税地字第013号
文件名: [88]国税地字第01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
发文日期: 1988-10-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
[88]国税地字第013号

【发布文号】 [88]国税地字第013号
【发文日期】 1988-10-12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发西藏〕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对《条例》中规定的应税凭证具体征免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1988年10月1日起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均应按规定贴花;在此以前,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除继续使用的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应按规定贴花外,其余凭证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贴花。

二、记载资金的帐簿,按1988年10月1日的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税贴花;以后年度均以年初固定资产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算,就增加部分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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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字第013  发表于 2020-8-17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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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字第01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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