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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国税地字第11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拨改贷”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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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89/10/9/art_8409_12204.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89]国税地字第110号
文件名: [89]国税地字第11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拨改贷”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89-10-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拨改贷”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89]国税地字第110号

【发布文号】 [89]国税地字第110号
【发文日期】 1989-10-09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你行建总发字[89]第117号《关于请求批准“拨改贷”借款合同免缴印花税的报告》收悉。关于你行提出要求对“拨改贷”借贷合同和实行差别利率的基本建设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问题,我们认为:
  1、根据印花税的立法精神和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拨改贷”借款合同和实行差别利率的基建借款合同,都属应税凭证,均应按规定纳税。
  2、借款合同的税率是根据各家银行信贷资金周转情况和综合各类借款的收益状况,本着税负从轻的原则设计的,一般不存在无力负担的问题。因此,除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已有规定者外,不宜再对某类借款合同另作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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