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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地税企[1998]46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矿务局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划转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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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地税企[1998]462号
文件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地税企[1998]46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矿务局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划转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0-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矿务局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划转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8]46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矿务局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划转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8]462号
  全文有效
  1998-10-19
  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8]39号)的文件精神,北京矿务局从1998年8月1日起下放地方管理。现就有关税收交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8月1日起(税款所属),原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的北京市矿务局及所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二、在交接工作中,国、地两局要相互协作配合,共同完成北京市矿务局企业所得税管辖权的划转工作。
  三、1998年度,北京市矿务局在汇算清缴过程中遇有未尽事宜,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研究解决。
  四、北京市矿务局的亏损补贴等问题,按财经字[1998]39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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