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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国税发20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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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2 10: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0/11/27/art_8409_1216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90]国税发200号
文件名: [90]国税发20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0-11-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90]国税发200号

【发布文号】 [90]国税发200号
【发文日期】 1990-11-27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对军火武器的研制和供应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经研究,考虑到军火武器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现明确对下列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总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防科工委、兵器工业总公司、航空航天工业部、机械电子工业部、核工业总公司、船舶工业总公司、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武警总队、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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