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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国税函发141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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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2 10:5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1/11/1/art_8409_12153.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91]国税函发1415号
文件名: [91]国税函发141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1-1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
[91]国税函发1415号

【发布文号】 [91]国税函发1415号
【发文日期】 1991-11-01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三字[1991]333号《关于同一份购销合同涉及几方当事人应如何确定印花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收悉。来文反映,一些计划物资的分配采取直达供货的方式,订货合同由物资管理部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合同签订后移交需方执行,由需方直接收货和向供方支付货款。代签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将合同移交需方执行后,一般不再留存合同文本,如由代签人代理纳税,不便于税务管理和纳税资料的保管。因此,经研究决定,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为有利于此类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凡由主管单位代签的计划物资订货合同,由办理收货并结算货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本时,缴纳印花税。
  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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