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89
  • Tax100会员 33536
查看: 815|回复: 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二[1998]59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9999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999
2020-6-12 10:5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地税二[1998]590号
文件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二[1998]59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8]59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8]590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28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1998]6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关于对拥有土地使用权者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北京市税务局曾以京税三[1993]249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50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应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予以明确,请一并遵照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