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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纳税人对第16届亚运会提供服务赞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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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08b769015809e2007b00c6&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10〕48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纳税人对第16届亚运会提供服务赞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年10月08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纳税人对第16届亚运会提供服务赞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部分纳税人对第16届亚运会提供服务形式赞助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毕马威华振会计事务所、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东城市在线票务有限公司、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英孚教育集团公司(EF Education First Limited)、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岭南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赞助商及其关联机构向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提供服务形式赞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劳务, 属于无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前文所称“关联机构”和“服务形式赞助”,是指上述赞助商与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签订的广州2010年亚运会赞助协议中明确的关联机构和赞助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八日


抄送: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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