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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3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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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08b76901580b4e1ad801c1&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37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3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年04月27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7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南海麦克巴泥浆有限公司泥浆销售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4〕20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2号)所称“泥浆工程”,是指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无论纳税人与建设单位如何核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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