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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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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08b76901580b41397d01af&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112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年11月30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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