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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6〕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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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08b76901580b30d6e20196&entryCode=0001000101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6〕47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6〕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年04月19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应享受免税但已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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