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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4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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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08b76901580b19d1b1017a&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46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4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年04月29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46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7〕35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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