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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明电[1998]5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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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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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1:5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8/6/11/art_8412_1324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发明电[1998]5号
文件名: 国发明电[1998]5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6-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国发明电[1998]5号

【发布文号】 国发明电[1998]5号
【发文日期】 1998-06-11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6月12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的税率交纳印花税。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该项税收的分享比例不变,仍为中央88%、地方12%。
  抄送: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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